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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興建補貼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97.10.15營署宅字第0970060918號函

一、依據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17點第1項:「申請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於申請時已領有建造執照者,得檢附建造執照影本併同申請文件一次辦理申請。經核發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者,應依第16點第1項第2款辦理。」;及同規定第16點第1項第2款:「住宅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後一個月內,申請人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興建住宅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送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貼費用。」

二、依本規定第17點第1項提出申請者,倘於 貴府核發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前已取得使用執照,則其應於 貴府核發興建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規定第16點第1項第2款檢附相關文件供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