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非都市土地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開發計畫,計畫內道路系統完成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市區道路條例所指「市區道路」疑義乙案
內政部103.3.19台內營字第1030801847號函
一、按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條例第6條復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第32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畫,報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線。」準此,有關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道路,是否為市區道路1節,依上開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及第6條規定,應以該道路是否納入「報經內政部核定並已公布之道路系統圖」為事實認定依據。
二、依現行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規定申請核准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係以同法第15條之2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為審查基準,依上開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16點規定:「閭鄰公園、社區道路應同意贈與鄉(鎮、市),污水處理場應贈與直轄市、縣(市)。」故依上開規定許可之社區道路既需辦理捐贈,應具公眾使用性質。惟本案 貴府76年1月15日76北府工建字第017209號函核准開發之「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係依本部72年7月7日訂定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辦理(上開辦法業經本部以92年3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20003336號令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並刪除相關申請開發許可之規定),非依前揭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許可者;依上開辦法第8條附件1就申請開發許可應備具之開發建築計畫書內容包含:「(六)實質發展計畫:1.道路系統計畫。……」,開發建築計畫圖並應載明道路系統等事項,另同辦法第17條附件4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六、道路設施圖及縱、橫剖面圖,……」亦有明文。又查本部6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015406號函略以:「建築物基地所留設之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既尚未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本案所詢「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之社區道路是否具公眾使用性質1節,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仍請 貴府依權責予以認定。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本案社區道路可否興建警衛亭及管制柵欄等管制設施1節,併請 貴府本諸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