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外牆開口之窗臺得否設置可開啟之開口,並附設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規定之欄杆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11.12國署建管字第1140108685號函
一、復貴公會114年9月24日中市建師字第1141000156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45條規定:「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2、D-3、F-3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1.10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1.20公尺。但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編第38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108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者,不在此限。」另按本部 109年7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194號函(註)釋示:「……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第1項規定『設置於露臺、陽臺……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1.10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0公尺。』故如於陽臺外緣設計花臺,或設置陽臺連接花臺,陽臺與花臺間仍應依上開規定設置欄桿扶手。三、另按『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2、D-3、F-3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1.10公尺; 10層以上不得小於1.20公尺。但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編第38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108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者,不在此限。』……即H-2、D-3、F-3組外牆設開啟式窗戶,如鄰接花臺,窗臺高度應符合該款前段規定,如鄰接陽臺,窗臺高度得不受該款前段限制,花臺與陽臺二者形式仍有不同。……」,其目的除有兼顧防墜安全設計之外,同時有避免花臺違規供作陽臺使用之意,合先敘明。
三、基此,建築物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如有鄰接花臺時,基於花臺植栽日後維護管理之需求,本編第45條規定之窗臺,如係以緊臨外牆開口處設置符合第38條及建築物欄桿設計原則規範之欄桿,開口距離地坪完成面起算高度超過15公分未達80公分範圍內,不宜設有立足點及可供攀爬構造,且該花臺外緣未有欄桿設計者,尚無不符本編上開條文及前函釋示有關窗臺之規定。
四、至於,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搭配合於規定欄桿進行整合設計時,宜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據上開意旨,本於兼顧鼓勵創意及維護安全原則下,妥予核處。個案事實認定部分,仍請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註:109.07.20.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194號函說明四業經內政部111.11.14.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9551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