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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鎮賢仁段(大甲都市計畫內國宅用地)為景觀需要擬新建簇群式住宅,申請九十年度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案

內政部營建署91.3.27營署企字第○九一二九○四五六四號函

一、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係指政府貸款,人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暨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略以:「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須備有建築用地...」及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略以:「貸款自建國民住宅,每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最大為一百七十二平方公尺。...」,申請案件請依上開國民住宅條例及「台灣省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為大甲都市計畫國宅用地,惟經查其土地登記簿原因發生日期,七戶同為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委由同一建築師規劃設計,請確實查明確屬申請人自備土地,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之住宅,以避免建築投資人運用申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