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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不得開發作為遊樂區使用

內政部70.11.19台內營字第五○六八五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保護區之土地自不得准予開發作為遊樂區使用。如確認該等土地有作為遊樂區使用之必要時,應先循都市計畫途徑變更該保護區土地為遊樂區之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