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新訂屏東特定區計畫(第二階段區段徵收)案老埤農場部分,可否由規劃範圍之土地權利關係人無償提供地形測量圖及研擬整體規劃設計,提供作擬定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作為日後區段徵收開發依據
內政部87.8.13台內營字第八七○六九三一號函
都市計畫之擬定,不得委託私人或公司辦理,前經本部六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七○一一號及七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一○八三一號函示有案,且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新訂,其計畫書圖之製作,應由擬定計畫之主管機關辦理。是以屏東縣政府擬將土地權利關係人台鳳公司無償提供之地形圖及研擬整體都計規劃案,作為擬定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相關書圖文件乙案,仍請該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惟該府確因人力不足,無法辦理時,得於擬定都市計畫前,由私人、團體或相關機關提出建議案,僅供作為辦理都市計畫規劃作業之參考;如經該府採行者,仍應指定都市計畫或專技人員就建議案無償提供之地形圖精度詳予檢核後,始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