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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經核准興建地上五層店鋪、集合住宅一棟十九戶領有乙照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施工中,起造人擬申請變更設計將其中乙戶用途變更為廟宇時,該棟建築物依法應否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0.24.台內營字第8480569號

說明:

一、復貴局84.09.13.84高市工務建字第26904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另查同編第140條規定,廟宇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是本案領有地上五層店舖、集合住宅一棟十九戶建造執照之施工建築物擬申請變更設計將其中乙戶用途變更為廟宇,該棟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得按建築面積扣除廟宇建築面積附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