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租金補貼承租人於審查期間搬遷他址,其公益出租人認定疑義1案,請依說明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108.6.17營署宅字第1081114275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8年2月12日營署宅字第1081022195號函(諒達)檢送之108年1月21日研商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續辦。
二、依據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有關租金補貼承租人於審查期間搬遷他址,應以核定租金補貼時承租的住宅所有權人為公益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