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釋示建築法第70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疑義,希照辦,並轉行照辦。

內政部函 63.08.19.台內營字第584884號

說明:依照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但承造人或監造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一、營造廠商負責人已撤銷登記或已死亡者,得免承造人認章。

二、承造人不履行契約或無正當理由要求增加費用而拒不會同,經調查屬實依法處分承造人者,得免承造人認章。

三、監造人已撤銷登記或巳死亡者,得免監造人認章。

四、監造人不履行契約無正當理由要求增加費用而拒不會同,經調查屬實依法處分監造人者,得免監造人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