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戶外安全梯2平方公尺開口,當樓層開口位置及數量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7.3國署建管字第1151115992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4年10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439493800號函。
二、本署(前營建署)104年4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247號函釋示,略以:戶外安全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各樓層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2平方公尺以上,並設於當樓層,地下層亦同。鑒於樓梯間內之空間係跨越樓層地板面所在高程,並考量熱煙往上流動之特性及排煙有效性,戶外安全梯最底部之樓層依規定開設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之對外開口,開口下緣之高程得高於直上層地板面,開口上緣不得高於直上層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