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二申請人設於同一戶籍,其共同之直系尊親屬應為何者之家庭成員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8.6.6營署宅字第0980035186號函
一、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8款:「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及同規定第3點第2項:「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擇一辦理;同時申請二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二、依上開規定,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之一,應填列於申請書之其他家庭成員資料欄;且僅得為一申請人之家庭成員。依 貴府前開函所附資料,本案二申請人為旁系親屬且均與直系尊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若其中一申請人與直系尊親屬分戶,其直系尊親屬則非為其家庭成員,不得列入申請書之其他家庭成員資料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