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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申請於花蓮縣吉安鄉光中段○○地號等一筆丁種建築用地上設置廣告許可疑義案,本司意見復如說明2,復請查照。

內政部地政司書函 94.02.21.地司發字第0940018099號

說明:

一、復貴署94年2月14日營建署管字第0942902269號函。

二、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工業社區」之許可使用細目列有「其他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設施」乙項,惟其附帶條件應限於己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始有其適用,並需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設施始得設置。

三、本案有關○○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丁種建築用地上容許設置廣告許可乙節,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該筆土地係屬河川區(部份位於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查前開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備註規定:「使用地位屬河川區者,本附表中許可使用項目之使用應經河川管理機關之同意」是本案首揭土地申請設置廣告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事宜,應請查明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檢附前開相關條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