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社會福利機構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後,方得以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5.20.台內營字第8603911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04.30.86建四字第620770號函及86.05.01.86建四字第619060號函。

二、查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非屬「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所應檢討之項目,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毋須檢討上開項目;至有關公共建築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及改善,另應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6條規定,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