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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鄉(鎮、市)公所開徵以土地為標的物之工程受益費,其「經徵機關」係為鄉(鎮、市)公所之財政單位或為縣(市)隸屬之稅捐稽徵處疑義案

內政部95.5.30台內營字第0950072808號函
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13條前段規定:「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以稅捐稽徵機關為經徵機關。」,及同條例第18條規定:「鄉(鎮、市)公所興辦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是以,鄉(鎮、市)公所開徵以土地為標的物之工程受益費,其經徵機關應由縣(市)隸屬之稅捐稽徵處辦理,至其應辦事項及其權責請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