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水務局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桃園市桃園區魚管處滯洪池工程」重力退水路涵管穿越私有土地擬發放償金1案
內政部109.8.11內授營環字第1090814048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9年7月24日桃水工字第1090055607號函辦理。
二、旨案設置之重力退水路涵管穿越私有土地工程施作,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如經貴局認定屬雨水下水道設施,且屬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應依該規定辦理支付償金,並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於工程計畫訂定後,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佔有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