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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造業經稅務機關函請主管建築機關暫緩受理其申請建築執照,對於申請完工使用執照可否受理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12.12.台內營字第465538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11.22.(75)建四字第199570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其建築是否與設計圖樣相符以為斷,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建築物竣工後使用執照之停發,如無違反同法第70條第1項及第72條之規定者不得任意為之。前經本部68.12.10.台內營字第45644號函釋有案,仍應依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