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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0條規定留設之空地得否位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114.1.23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0798號函

說明:

一、依據民眾陳君114年1月13日致本部國土管理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0條規定:「前條規定之建築物應於其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面依下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又本部84年9月19日台內營字第8406444號函釋示:「……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0條,商場、餐廳、市場建築物,依規定於地面層主要出入口前留設之門廳,應不得設置於騎樓。」依法設置之無遮簷人行道與本部84年9月19日上開函釋之騎樓同為專供行人通行,揆諸上開條文及函釋意旨,第130條規定之空地或門廳需於依法應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以外範圍另行留設,即第130條規定留設之空地不得包含依法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