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建築物增設外掛垃圾投擲管道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或須辦理增建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10.21.台內營字第8910048號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8月16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103100號函。
二、按垃圾排除設備之設置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6條已有明定。另查建案法第7條之規定,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污物處理,為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本案所稱建築物增設外掛垃圾投擲管道,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 89.10.21.台內營字第8910048號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8月16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103100號函。
二、按垃圾排除設備之設置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6條已有明定。另查建案法第7條之規定,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污物處理,為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本案所稱建築物增設外掛垃圾投擲管道,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