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宿舍(H-1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05.17.營署建管字第1121094140號函
說明:
一、復貴所112年3月8日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業針對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合先敘明。
三、有關現況使用為宿舍(H-1組)(使用執照用途未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100年6月30日前之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直通樓梯之檢討相關問題1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係於100年6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4507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適用行為時規定原則,若現況用途與原核准用途相符,仍適用原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之規定檢討直通樓梯;惟建築物若現況用途與原核准用途不符者,應依現行規定檢討。
四、有關供工廠員工住宿,若任一樓層任一戶只有5個居住單元,可否依H-2住宿類申報公安1節,若住宿之建築物為5層以下H-2住宿類,任一樓層任一戶只有5個居住單元則屬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自可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五、另關於5層以下集合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有6個使用單元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是否可不歸屬H-1組,免申報公安檢查1節,按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函(如附件)釋略:「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並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上開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須以H-1類組按實際現況用途辦理,其申報頻率為:300平方公尺以上每2年1次;未達300平方公尺每4年1次。」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六、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檢具具體書圖資料,逕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