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申請案,若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所購置之房屋係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或其配偶所有,因實際所有權人之年齡、或新婚、育有子女等申請條件不符,得否申辦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補貼」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98.5.4營署宅字第0980026942號函
一、查「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第18點第2項規定:「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係申請人取得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補貼(以下稱本補貼)證明後,辦理貸款程序之規定,爰若申請人條件符合本補貼相關規定,則得核予本補貼證明,惟應於辦理貸款時依前開規定辦理;至若經審核其配偶條件不符申請條件,則不得核予更名。
二、本案申請人雖非為申請本補貼住宅之所有權人,惟若申請人於取得本補貼證明後,持有該住宅之所有權或與其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且符合本規定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略以:「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亦得依規定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