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建議農民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擬由建管單位依據土地所有權狀及三七五租約書及戶籍謄本審核,免憑「自耕農身分證明書」辦理一案,應准照辦。惟佃農仍應附具該農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
內政部函 71.02.12.台內營字第060645號
說明:
一、根據台灣省政府70.12.03.70府建四字第127525號函辦理。
二、附上開台灣省政府函影本一份。
內政部函 71.02.12.台內營字第060645號
說明:
一、根據台灣省政府70.12.03.70府建四字第127525號函辦理。
二、附上開台灣省政府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