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會函為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相關事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6.06.營署建管字第1030030299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5月8日全設聯昌(103)字第1030034001號函。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0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4年;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領證後4年內參加內政部或其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舉辦訓練1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16條第1款或第17條第1款資格者,不在此限。」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一、申請書。二、原登記證正本。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16條第1款或第17條第1款資格者,免附。」「本辦法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如專業技術人員領得登記證之登記日期在88年1月1日至88年12月31日,應於104年3月31日以前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完成換證,免附訓練證明文件。再於下次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方檢附申請書、原登記證正本及訓練證明文件辦理換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