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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等候戶未依限辦理複審,其等候權利是否得以保留


內政部81.7.10台內營字第八一○三八九三號函
本案貴府國宅處如確已依有關規定通知OOO辦理複審,並完成相關必要程序,而OOO仍未依限辦理,則依有關規定註銷其等候承購國宅順位,依法應無不當。至列入國宅等候名冊內之國宅承購申請人,如因職務之調動,致戶籍遷移,可否以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配偶變更名義繼續等候承購乙節;可參照本部七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台(七十九)內營字第七九○三七三號函,本於職權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