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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以獲得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持分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可否以該部分土地使用同意書件視為該地已獲得同意使用及處分

內政部73.7.13台內營字第二三八二二○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規定之主管機關,依同法設定都市計畫道路係屬公法行為,如合於同法第八條程序,即已完成;至其道路用地之取得,依同法第四十八條為之,並不發生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適用上問題。...」前經本部70.2.25七十台內營字第五七七二號函釋有案;職是,本案申請變更都市計畫道路位置,自無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