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原有共同壁,今一方擬拆除地界線內共同壁一半申請建築,是否可准予所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7.14.台內營字第09238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1.06.07.建四字第131585號函。
二、按拆除共同壁,涉及雙方權利與建築物之安全,能否拆除應審酌其是否妨礙公共安全以定,任何一方拆除,如不妨礙公共安全,應否取得他方之同意,應以雙方共同壁之合意約定為準,如有爭議乃屬私權糾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依民事程序主張之。
內政部函 71.07.14.台內營字第09238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1.06.07.建四字第131585號函。
二、按拆除共同壁,涉及雙方權利與建築物之安全,能否拆除應審酌其是否妨礙公共安全以定,任何一方拆除,如不妨礙公共安全,應否取得他方之同意,應以雙方共同壁之合意約定為準,如有爭議乃屬私權糾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依民事程序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