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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原有共同壁,今一方擬拆除地界線內共同壁一半申請建築,是否可准予所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7.14.台內營字第09238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1.06.07.建四字第131585號函。

二、按拆除共同壁,涉及雙方權利與建築物之安全,能否拆除應審酌其是否妨礙公共安全以定,任何一方拆除,如不妨礙公共安全,應否取得他方之同意,應以雙方共同壁之合意約定為準,如有爭議乃屬私權糾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依民事程序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