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蔡世通君坐落桃園縣蘆竹鄉都市計畫內南崁內厝段內厝小段73地號土地,主張為內新路而無受益,申請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95.8.31台內營字第0950805260號函
一、按本部88年3月3日台(88)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及89年8月2日台(89)內地字第8973288號函,就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89年9月1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都市土地之田、旱、建、道等4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4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銓定不再辦理,已有明釋。
二、再按本部94年4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40003694號函解釋,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實際上已供巷道使用之私設巷道,但其地目登記非「道」者,應先依法變更地目為「道」完成登記程序後,方得比照公告徵收時登記有案,其地目為「道」之私設巷道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故變更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仍應徵收。本案蔡君所有土地之工程受益費在完成變更地目為「道」登記程序前所應繳納者,仍不得免徵;完成變更程序後尚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則可依前揭函釋,予以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