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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比例尺大小規定之疑義


內政部69.5.13台內營字第一一四七九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後項規定:「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係於六十二年修正該法時新增之條文,自應從其規定,準此,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其細部計畫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