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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整體規劃使用共同牆壁或樓梯者,其執照予以分開申請供獨戶使用,仍應合併計算其建築物面積依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內政部函 65.03.12.台內警字第676625號

說明:

一、依 貴府65.02.26.府建四字第20132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整體規劃使用共同牆壁雖然獨戶使用如果屬於連棟式建築物,且為整體規劃者,仍應依法附建。

三、連棟式建築物而又整體規劃,由甲方先出具共同壁同意書供乙方申請建造執照者,即使乙方建築未超過規定面積仍應與甲方建築物面積合併計算依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