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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轄文心大三元白金特區都市更新會陳為「更新單元內部分住戶之他項權利人花旗銀行,已透過合約簽訂,將相關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予建華銀行,擬請貴府備文函請地政機關辦理相關權利註記變更」請協助釋示釐清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2.11營署都字第0930006314號函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次查「抵押權人讓與債權,並將擔保債權之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受讓人者,得附具切結已通知債務人後申請移轉登記」、「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但債權額已確定者,無須擔保物提供人會同辦理」,分別為本部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75)內地字第三八九五七三號函、七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75)內地字第四六一七三五號函及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79)內地字第七六三九九五號函(如附件影本)所明釋。是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如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不在禁止移轉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