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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可否興建社區(或鄰里)活動中心,或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之「公教會館」等類建築疑義

內政部77.4.25台內營字第五八○八三五號函
查政府機關申請於機關用地,應以與各該機關業務有關,且其產權屬機關所有者為限。本案機關用地擬興建社區(或鄰里)活動中心,如於該計畫書圖內並未指定用途,自得依本部55.8.17台內地字第二○三六一五號代電之規定核處。至公教會館因非屬依合作法成立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依上開代電規定,自不應准其於機關用地內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