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端函詢社區管理委員公佈住戶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10.16.營署建管字第1030063964號
說明:
一、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故有關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事務執行方法,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另社區管理委員可否公告住戶個人資料一節,管理委員會應就查詢使用之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另須注意該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