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院場域使用之硬式醫療隔離屏風於國內醫院使用之相關防火規範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110.3.30營署建管字第1100020432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110年3月24日消署預字第1100002172號函。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定有內部裝修材料具一定耐燃性能之規定,其附表規定:「……二、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如為活動隔屏之擺設,非屬室內裝修行為,所稱屏風,如為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其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
三、檢送建築技術規則上開條文,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