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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三人在有地上權登記之土地上建屋,申請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04.15.台內營字第011318號

說明:

一、復70.02.26.民閩字第05972號函。

二、地上權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民法838條著有明文。第三人在有地上權登記之土地上建築房屋申請執照時,自應依上開法條及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