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之土地,部分基地需預留與鄰地合併方能建築,該預留部分是否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適用疑義
內政部78.6.2台內營字第七一一一九七號函
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此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明定,本案土地如經政府徵收後仍可申請建築使用,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78.6.2台內營字第七一一一九七號函
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此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明定,本案土地如經政府徵收後仍可申請建築使用,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