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木工程科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事件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8.01.12.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215052號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12月25日工程懲字第09700541200號函。
二、按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檢測人員應會同監造人或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於「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上簽名蓋章負責。另查上開報告單內已載明「本表所稱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建築師派駐工地監造之該事務所從業人員或營造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之專業技師、工地主任或經本署同意辦理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檢測人員」(如附件),惟營造業法施行後,前揭所稱營造業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之專任技師、工地主任,應指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第31條規定之工地主任。是來函說明一、(一)有關技師是否簽署「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一節,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來函說明一、(二)違反建築法第39條規定如何處理一節,按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至違反上開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同法第87條業明確規定「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四、另查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併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