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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4層以上教室之使用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8.23.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407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6年8月9日(96)漢字第960809號函。

二、「國民小學,盲啞學校、益智學校(班)或傷殘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四層以上,但國民小學而有左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一、四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者。二、各層以不燃材料所裝修者。三、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所明定,國民小學之教室應符合上開各款規定並無礙於安全,始得設置在四層以上。

三、另本部74年9月3日(74)台內營字第328410號函釋:「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係指該層居室之任一點至較近直通樓梯口最大步行距離,而非居室之任一點至任一直通樓梯口之步行距離。」第134條第3款之步行距離,請依前揭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