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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基地跨越街廓檢討建蔽率,是否可行疑義乙案,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基地」已有明文,本案既屬不同一宗土地,要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應無法合併檢討建蔽率,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1.11.台內營字第8407790號

說明:復貴廳84年11月8日(84)建四字第9843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