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軍○○醫院依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內9100號函規定辦理完成免建築執照之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是否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領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許可證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6.09.台內營字第0940005936號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94年5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40011202號函。
二、按本部91年2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10002211號函示:「……二、關於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按國防部前揭函之意見,略以:(一)本部所屬各單位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宜依貴部前規定向地方政府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結果……(二)為使本部所屬單位及地方政府有所依循,國軍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建議納入申報類別如下:……供公眾使用之國軍醫院、國防大學暨所屬醫院等四類單位所屬建築物。……三、……前揭國防部函建議之辦理方式本部敬表同意,惟所建議之國軍營區建築免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報者,仍應依本部前揭函規定申請核定為特種建築物,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查照辦理。」是依上開函揭意旨,旨揭國軍醫院如係屬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於進行室內裝修時,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02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