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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請依建築法第74條之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內政部營建署函 78.06.10.營署建字第8322號

說明:關於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多層分戶建築物,其部分所有權人申請用途變更,需否徵得全部所有權人之同意乙案,前經本部以72.03.31.台內營字第143375號函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