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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事務所函詢,規劃一住宅案,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設置室外無障礙通路與無障礙汽車位,其室外無障礙通路與無障礙汽車位下車區有重疊疑義 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12.07.國署建管字第1120114559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1月3日馬公瑋字第1121103號。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7條及第167條之1已分 別明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客房、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合先敘明。

三、次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1章總則104用語定義 104.3無障礙通路規定:「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並於第2章訂有無障礙通路,有關無障礙通路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另據「804.1單一停車位: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60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350公分,包括寬150公分的下車區(如圖804.1)。803.4停車格線:……下車區斜線間淨距離為40公分以下,標線寬度為10公分(如圖803.4)。804.2相鄰停車 位: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下車區,長度不得小於60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 550公分,包括寬150公分的下車區(如圖 804.2)。」為本規範第8章停車空間所明 定,下車區係為建築物無障礙汽車停車位之一部分,供行動不便者上下汽車使用,其與供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使用之無障礙通路意旨尚屬有別。

五、又依本編第167條第3項已明定:「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檢討,請檢附具體書圖文件,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