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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挖填土石方工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11.29.台內營字第45046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11.10.建四字第199072號函。

二、按建築法係為實施建築管理而制定,是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挖填土石方工程」,應以建築有關之工程範圍,其與興建建築物為目的無關者,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