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函71.08.17.台內營字第093526號正本: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內政部函 71.08.17.台內營字第093526號
主旨:依照「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3條規定准許繼續施工之工程,其為建築法適用之地區者,自得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核定其施工期限,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廳71.06.23.建四字第13499號函。
內政部函 71.08.17.台內營字第093526號
主旨:依照「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3條規定准許繼續施工之工程,其為建築法適用之地區者,自得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核定其施工期限,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廳71.06.23.建四字第1349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