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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函71.08.17.台內營字第093526號正本: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內政部函 71.08.17.台內營字第093526號

主旨:依照「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3條規定准許繼續施工之工程,其為建築法適用之地區者,自得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核定其施工期限,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廳71.06.23.建四字第1349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