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八五八二五號函 國宅承購人於出售其國宅後,與其配偶離婚,其離婚之配偶申購國宅,不過國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後項「...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內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