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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其「確無現有農舍證明」應向申請人戶籍所在之鄉、鎮、縣轄市公所請領,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4.24.台內營字第629033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4.03.19.建四字第34142號函。

二、查農舍之起造人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證明」,依本部64.01.16台內營字第616929號函規定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縣轄市公所請領,各該鄉、鎮、縣轄市公所接到上項申請時,應即派員前往實地調查,以調查結果作為准駁之依據,本案自仍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