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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審查租金補貼申請案期間,家庭成員持有之住宅已於107年12月拆除,是否可視為無自有住宅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12.24營署宅字第1070098538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12月20日府都更字第1071427747號函。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一)均無自有住宅......」及第24條規定略以:「 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本案家庭成員雖於審查期間拆除住宅並註銷稅籍,惟依上開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資格審查係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查依據,尚不得因事後拆除住宅為由而視為無自有住宅。另本案民眾得於下一年度以無自有住宅身分再次申請租金補貼,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