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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九四八號函規定建築基地不得以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疑義乙案

內政部90.5.31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八五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條所明定。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係依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授權訂定,而臺灣省轄都市計畫農業區得作何種使用,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訂定發布施行之上開細則第二十九條已有明文,並無農業區土地得供工業區建築基地作為私設通路之規定,本部旨揭號函並無疑義,且貴府本(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五五一九號函亦有相同見解,本案仍請依本部旨揭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