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地上樹立公佈欄(告示欄)張貼報紙或租售房屋廣告,依據「廣告物管理辦法」(註)其應屬何種廣告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7.07.10.台內營字第8772230號
說明:
一、依據貴局87年4月3日北市工建字第8730664700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87年6月26日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政府及本部民政司、法規會、警政署等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於空地上樹立公佈欄(告示欄)之構造物,依其性質應屬樹立廣告,其申請設置時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辦理。至公佈欄(告示欄)之上張貼物應屬張貼廣告,其內容應依同辦法第6條之規定辦理,且其張貼物如有污染、損毀之情形者,應依同辦法第21條之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