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E1-1〉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審查項目之消防審查合格證明是否為必要檢附文件之一,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1.22.營署建管字第1052901060號
說明:
一、 復貴局104年12月7南建字第1040031173號函。
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及第28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是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案件,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於施工前依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E1-1〉檢附消防審查合格證明,以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