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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業主曾出具承諾書同意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而中途違約不予繳納,對其滯納案件之執行發生疑義案


內政部70.7.28台內營字第三七二三一號函
按經公告為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其之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此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是買受人移轉登記後而不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者,縱令其非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但負有繳納義務,即得對其依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