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局函為未領得施工許可文件違規室內裝修者,主管建築機關處予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限期改善期間得否令其停止施工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2.08.19.台內營字第1020809014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263904300號函。

二、查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第33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本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施工者,應依本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命當事人限期改善或補辦,如當事人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當事人如仍持續進行違規施工時,主管建築機關亦得依同條項後段規定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達到改善目的。